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专区或者专柜;

(二)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采取合理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专门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四)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

(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