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