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