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