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可以设置吸烟点(区),未设置吸烟点(区)的禁止吸烟。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