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烟草制品和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的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和电子烟。对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