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二)统筹配备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三)统筹协调、检查考核、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四)制定保洁员聘用和管理办法,明确保洁员职责,保障保洁员工资待遇;(五)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六)其他与乡村清洁工作有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