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区域统筹和城乡一体化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压缩式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场所建设。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