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乡村清洁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