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外乡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乡村清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