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