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弃置、倾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二)随意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三)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四)乱堆秸秆、柴草、粪便和其他杂物,破坏乡村环境卫生;(五)向河流、沟渠、池塘等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人畜粪便等污染物;(六)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