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城市垃圾处理覆盖范围内的乡村生活垃圾,就近纳入城市进行一体化处理。暂不具备转运条件的偏远乡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处理。

鼓励相邻县、乡(镇)共建共享终端处置设施,支持相邻村庄之间开展乡村清洁合作。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