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乡村清洁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村(居)民负责本户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或管理使用的田地、山林、池塘等的清洁工作;
(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庄区域内巷道、广场、河塘沟渠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周边的清洁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清洁工作的责任主体,县道、乡道、村道的清洁工作分别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驻村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负责各自办公管理区域的清洁工作;
(五)集贸市场、商店、餐馆、饮食摊点等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负责各自经营范围内的清洁工作;
(六)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组织者负责活动产生垃圾的清洁工作;
(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区域的清洁工作;
(八)按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