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村(居)民对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意识,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