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