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损坏路产、污染公路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赔偿、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路产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