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