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人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共同推举的人员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接受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会应当发挥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依法派员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