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不予以解决的,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合理意见,工会应当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职工疏导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