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纠正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