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产生其的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