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的,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