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资等待遇不受影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保护监督等职责,工作时间可不受三个工作日限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