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女会员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人数在十人以下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