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限期换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