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农村供水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供水、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县级农村供水规划,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听取村民委员会、村民等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