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向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污染水源、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危害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