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鼓励、支持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取水口巡查、供水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水龙头出水的水质进行检测;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出厂水、水龙头出水的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