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鼓励、支持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工作。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取水口巡查、供水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水龙头出水的水质进行检测;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出厂水、水龙头出水的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