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对农村特困人员的水费,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收或者补贴。

供水单位应当创新水费收缴方式,方便用水户缴纳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供水单位采取合理方式收缴水费。

农村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可以实行阶梯水价、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制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村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依法通过一事一议或者村规民约等方式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应当建立水价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水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