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第二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对破损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管网、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保障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控制管网漏水损失。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村供水工程损毁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农村供水工程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