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第十九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在净化、消毒、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设置明显的标志。标志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