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在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费收缴的基础上,对水费等收入难以覆盖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适当补助资金予以支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在设计年限内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