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在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费收缴的基础上,对水费等收入难以覆盖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适当补助资金予以支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在设计年限内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