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县域或者片区统一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营机制,逐步统一管理维护、供水质量、运营服务等标准。对于城市向农村扩网的供水工程,应当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