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规模化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应当配备制水、检测、维修、养护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维护;其他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可以通过聘用专业人员、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实行专业化管理维护。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供水技术服务队伍,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专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