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第十五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确定工作的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运行管护制度,落实运行管护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