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管网铺设至用水户住所,按照一户一表、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合适地点安装入户水表。鼓励推广使用智能水表。
水表和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护。水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
入户水表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用水户发现水表异常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确有问题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用水户因水表准确度与供水单位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计量调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