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应当设置水质净化和消毒等水处理设施,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政府组织工程建设,也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的扶持力度。

已建农村供水工程不符合国家有关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