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村供水数字化建设,在数字政府体系框架下建设农村供水数字化管理平台,提高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水平。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逐步配套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智慧化供水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