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