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利用植被、湿地、河涌、绿地、人文景观等资源,建设绿道、碧道、生态廊道和古驿道。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