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六)非法采石、取土的;(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