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