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

因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无法有效保护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确需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省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组织现场查勘和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采取修剪、支架等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