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居住区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其他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及时修剪影响人身、房屋、交通和管线安全的树木,及时扑灭植物疫情。树木修剪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树木迁移、修剪等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相关技术规范并加强指导、培训,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