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开展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绿化与修复,推进绿化、水域、道路融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