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不可抗力结束后植物种植的下一个周期。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