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