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突出岭南特色,适应当地气候特点,科学规定各类城市绿地指标,合理安排各类绿地的空间布局,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外具有生态系统及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休闲游憩、安全防护隔离、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各类城市绿地,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变更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