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