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